书法艺术组合机制两论
陈方既
本文原载于《中国书法》1987年第2期
一、从艺术分类学的角度认识书法艺术的性质和特征
没有比较,就无从认识特征,因此我们首先从艺术分类学的角度,通过比较,辨认书法艺术的性质和特征。
从外部特征看,它是以点画作为造型结体材料,以汉文字为造型基础诉诸视觉的造型艺术,从书法存在形式与时空的关系说,它是以点线在载体的二维空间造成的视觉形象。它和一般绘画一样,只占有二度空间。
但书法点画在二维空间作有节律的书写位移,欣赏者的视线追随点线书写位移的轨迹所产生的审美效果,即现实直观的空间与心理的时间相统一的似动感,在审美意义上,显示了点画运动的时间性,即空间艺术的直观向观赏艺术美的时间的知解中渗透,具有心理主观时间的特征,所以又可以说它是审美意味上的时间性艺术,寓动感于静态的艺术。
从反映现实的方式、表现感情意蕴的手法看,它的点画运用、结体造型规律的把握和审美效果的创造,都抽象自现实,抽现实形象之意味、抽现实形象构成之理法以成象,而不是再现现实之具象以构成它的形象,因此它是抽象的造型艺术。
书法形象,尤其是一点一画的模样,很容易使人觉得它们像现实中某些形体和动态,这是因为现实万象难免没有基本形式彼此相似者:如一横像棍子,一竖像竿子,……就像烧饼像月亮一样,并非是书家有意要再现这些形象。
书法这以抽象的点线结构的形象,虽非现实具象的再现,却从美学意义上讲求形质的俨如生命形体的形质、风采、神韵;造型结体的形式感与书写的力度、精神;舞蹈般的笔势笔态;音乐般的旋律节奏:更有近乎现代绘画艺术在画面上所追求的随意性即刻性、存在感与主观情愫节律的对应性;它同时还具有群体建筑艺术一样的序列特征(即章法、布白)和流动式的观赏进程。它继承民族艺术创作最根本的经验:符号性文学材料和特殊的书写手段,讲求人格化的形象意味和内涵,讲求感情意兴的渗透,追求气韵生动,它是民族的宇宙观、民族的审美理想、心理结构和主体感情意蕴的特殊反映形式。直观的点线是其骨肉筋血,主体的情意是其灵魂;静态的空间结构与主观心理时间的统一是其存在。它把视觉艺术、听觉艺术(乐感)、时间艺术(似动知觉所产生的主观心理时间)、空间艺术的形式因素和语言艺术(诗词文意)的思想感情融为一体。因而不同文化背景的欣赏者,从对它的观照中,可以获得不同层次的审美感受。书画虽曾同源,但书法在发展中自觉把绘画的再现性抛弃,而把画意美的追求保留并深化;书法虽因文字的实用性书写而形成并发展,但其艺术价值不等于实用价值。而且从发展趋势看,最终将与实用性告别,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或成为一种仅供观赏的以线形抒发感情的书法,或者成为保留汉字符号结构作为支架的反映情感运动的艺术。当然,最“古典”的形式也会存在,但即使作为实用,也由于它具有审美意义和价值。如把绘画装饰在厅堂、雕塑陈列在广场一样。
从书法的内部特征看,它是一种借汉字以点线的运动完成结体造型,来表达书家对社会生活、对宇宙万象的审美情意的艺术,学养、气质、情性、意蕴是它的内容,它体现了民族的文化心理结构和书家的个性心理特质。因此,从分类学上认识书法,它的特征是:借汉字的规范性,以点线运动在二维空间中造成的三维性视觉形象,在四维中完成创造和以审美领略的、以表现书家个体情感、意蕴为内容的抽象造型艺术。
以上这些,似乎仅仅是关于书法属于何种艺术的辨析,实际上反映本文对书法本质特征的基本认识。
目前对书法属于何种艺术的见解分歧很大。
有人认为书法不是造型艺术。理由是“凡造型艺术应该是那些用一定的物质材料,在二度空间内塑造可观的形象,从而反映客观世界具体事物的形象的艺术形式,如绘画、雕塑、工艺美术等”。这种观点认为:“在这里,最根本的,决定造型艺术性质的特征,在于塑造‘反映客观世界具体事物’的‘形象’”。按照这种的观点,书法当然算不上“造型艺术”,——书法有什么必要去“塑造”反映客观世界具体事物“的‘形象’”(当今有个别人做这样的尝试,许多人还不承认它是书法哩!)然而事实是:绘画、雕塑、工艺美术,等等,并非都只“‘反映客观世界具体事物’的‘形象’”。国内国外,从古到今,多少以抽象形式表现的绘画(如彩图纹饰)雕塑、(如观赏石、抽象雕塑)和工艺美术品、装潢设计,实用美术等,都称造型艺术。这是有美术常识的人都知道的,没有人说,只有那一部分“反映客观世界具体事物的形象”才叫造型艺术。
事实上,一切艺术门类,至今还没有按表现或再现来分门立户的:美术中有表现的,有再现的,有二者统一的,统属于造型艺术。一如文学有写实的,有写意的,都叫文学,都属语言艺术一样。反对把书法列入造型艺术的观点是无视普遍的艺术现实的。
持这种观点的人还认为:“书法是实用性的,有一定再现性的、与表现统一的形象性艺术”也不能令人同意。书法虽从实用需要发展起来,但随着历史的推移,其实用性逐渐淡化,并将最后转化为仅供审美的艺术形式。历史上早已存在并非为了满足实用的书法艺术(如《兰亭序》)一些为实用而产生的书法艺术,现今已完全失去了语意的信息作用,然其审美价值不朽。
其次,书法也没有什么“一定的再现性”。
最早的象形文字确有“一定的再现性”,也确实“与表现统一”。当人们统一用概略的线条来再现具象而为文字时,就其形象与现实的关系谈,是再现;就反映手段的运用(客体变成了线条造型)说,则是表现二者结合而有象形文字。但是作为书法艺术,象形文字只是一部分素材,而不是它的全部素材,书家在书写中没有再现某一具体事物的意念,书家的一点、一画、一字、一篇,其运笔、结体、造型均不以再现具象为目的,书家借点线文字的书写抒发胸臆、体现学养、表达情愫,其艺术成就的高下,不在于现实的“形似”与“神似”(这里,决不能以绘画形象的概念来认识书法,在绘画中,线条所造之形,要讲形似、神似之美,而线条本身的形质美,却不存在与现实某一特定形象的形似、神似),不能把象形文字创造与书法创造两个不同概念混为一谈。书法根本不存在什么“一定的再现性”,谈不上“与表现统一”。
至于说书法是“形象性艺术,则更是缺乏艺术学基本常识的杜撰之词。”一切艺术之为艺术,就在于其“形象性”人们按主体接受艺术形象的方式将它们分为听觉形象、视觉形象、思维形象、情感形象等,却没有无形象之作而被称之为艺术的。因此,说书法是什么“形象性艺术”,没有意义,不承认书法是“造型艺术”的人,就会出现这种违背常识的错误。
又有人说:书法艺术的创造,是艺术家综合了多方面的艺术修养的创造,因此书法是“综合艺术”。
所谓“综合艺术”,是同时具有空间艺术、时间艺术和语言艺术等方面的特征的艺术品种,如戏剧、电影等,书法艺术并不具有这种综合性特征。虽然它的创造需要多方面的修养,需要从姊妹艺术中汲取有益的成分,但书法艺术并不把姊妹艺术的表现形式和美学特征综合在自己的形式之中。正如学诗要做诗外工,人们却不把诗称作“综合艺术”一样,虽然书法把诗文、印章作为书法艺术构成的整体,但诗文、印章等并不是书法本身的内部结构,非诗文,无印章亦可以有书法艺术。
选自《中国书法》2013年第4期 “大家风采·陈方既”
书法艺术是高难度的物质力量和多侧面、多层次的精神力量创造的艺术。简单的书法形式和书法行为后面,有一个由复杂的物质因素和多种精神因素构成的主体创造力和有机的工程系统。
如果我们从它的横切面来看,书法艺术构成,显然并列看几个各成体系又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机制系统:
约定俗成的字体对书法形象创造的制约,笔墨器材、载体等特定的物质材料的使用对书写的制约等,构成书法创造的物质性抑制系统。
主体的功力、技巧、即掌握运用工具的实际能力,是书法创造的精神抑制系统。
书家的美学思想、艺术观念、造型意识等,则是把创作意念通过书写行为变为书迹的调节机制系统,而主体的心理定势、情感、情绪乃至心理性质,则是创作活动激发机制系统。
再从这个系统的纵剖面来看,即从它们历史地形成过程来看,又会发现各种机制系统像河流、像植株,有各自的源流、根系、发源、生长的环境,脉络和规律,它们互相交错、渗透、影响、交融,有机地构成书法系统的发展过程。
从物质与精神、内容与形式的统一的角度来分析这个系统的内外部结构,我们看到:
1.多层次的形式构成因素,包括点线系统、汉字框架系统(即字体、书体)和章法的空间构架系统。
2.书写中多样的物质材料的使用因素:如各种书写工具(广义的)的使用(或笔或墨,或刻或写),各种载体的使用(或简、帛、木、石、纸张)。
3.观赏中与载体相和谐的多种生活空间因素(或摩崖、或碑石,或陈设于厅堂、或高悬于门楹、或供案头品玩……)。
上述各种物质构成因素,分别组成各自体系,产生不同的微观机制,有机地组合为物质形式系统,为抒情达性各自展现了书家对客观物质世界的感受、理解的视觉外观。
1.意——认识因素
2.情——情感因素
3.能——功力因素
上述三个子系统同样互相渗透,共同构成书法的精神内容系统,并通过风神、气韵、力感的显示,反映书家主观世界对客观世界的感受、理解与评价。
书法的精神系统和物质系统,亦即内容系统和形式系统,在书写行为及所成书迹中展现。
我们尝试着通过下图,表述以上的分析和理解:
从书法的内涵因素考察,要探讨人为什么会把个一字当作生命形象来观照?讲求筋骨气血,神采风韵?人为什么对于书写要求力感、气势?这种心理意识何以形成?它的美学根据与价值何在,人们为什么向书写要求功力?为什么在“不工求工”之后又讲求“不工之工”?以“无刻意做作乃佳”?为什么书法注重法度,而有人又敢于声称“我书意造本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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